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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岗规定

证券公司高级办理人员离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办理人员的办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办理队伍的形成,提高

证券公司经营办理水平,庇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办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

办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

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被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办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

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

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办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

员进行办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

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比来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办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办理

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

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

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

或者具有相当职位办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办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2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保举,出具书面

保举意见。

第九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2名保举人的保举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比来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比来5年内曾任职

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保举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

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

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保举人出具的保举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办理

能力等情况,并颁发明确的保举意见。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

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

准予许可,颁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

行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

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

聘任合同,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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