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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1、生产经营单位如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建议您参阅一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里面的相关内容。

这里先摘录一部分供您参考:

5.5.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

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和改进。

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

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

告知。

5.5.5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

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

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2、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如何处理

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记录不全,视同教育和培训未完整的进行,在考核时间截止前,还可以弥补。这时安监

应以检查督促为主,必要时可以为企业联系培训师资力量或集中多个小企业一起完成培训;

二是未如实记录,也就是资料造假,那么就等同于拒不执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安监可以下

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处1W以下罚款。仍不执行的,可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停业整

顿的处理。

3、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是多少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生产经营单位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

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什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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