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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15.1水源

15.1.1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用水水质以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应领取“取水许可证”;

2符合卫生条件的地下水、地表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处理后达到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的矿井井下排水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

3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保证水源不受矿井开采的影响;

4在干旱易沙化地区,应重视当地的生态环境,并应防止因水源开采而引起的生态环境恶

化;

5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地下水开采不得引起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设计

速度200km/h的客货共线铁路路基、桥梁及隧道基础的沉降变形和承载力的降低,水源

井距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设计速度200km/h的客货共线铁路路堤坡脚、路

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应根据含水层性质、埋深及开采水量等因素计算确定,但不得

小于200m。

15.1.2矿井水源的确定,应具备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有经过评审的供水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其取水量应小于D级的允许开采量。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有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

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应小于90%;

2在初步设计阶段,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有经过评审的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其

取水量应小于C级的允许开采量。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有多年连续实测的水文资料,

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应小于97%;

3采用矿井井下排水作为水源时,其取水量应小于井田地质报告中的涌水量;

4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现有可靠水文资料较多,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要求时,可直接打

勘探开采井。

15.1.3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1.3倍计算。

15.2给水排水

15.2.1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管道应根据不同的水质要求,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当

水压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分压供水系统。

15.2.2矿井各项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及用水时间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GB50810的规定选取。

15.2.3矿井地面与井下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计算。地面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消防制度、消

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设置范围与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煤矿井下消

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煤炭工业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的有关规

定。

15.2.4矿井地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的有关规定。

15.2.5冷却用水应循环或再利用。

15.2.6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当粉尘外在水分小于7%时,应设置

喷雾降尘装置;并应设置冲洗用给水栓以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5.2.7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地下部分有可能积水时,应设

排水设施。

15.2.8矿井井下排水应进行分质处理,应包括集中处理和必要的局部处理,处理后的水

应按质回用;矿井生活污水应单独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作中水回用;雨水应综合利用。

15.2.9排出工业场地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以及井下排水,必须根据受纳水体对水质的

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污泥应进行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理。

15.3井下消防洒水

15.3.1矿井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15.3.2井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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