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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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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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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通过宪法来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宪法的主要精神所在。但是如果宪法本身没有保障,那么宪法所保障的一切基本权利都失去意义。从这个角度上讲,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就必须给宪法装上“一口坚硬的牙”,[1]这就是所谓的宪法监督制度。一般来说,宪法监督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代表机关监督体制,二是专门机关监督体制如宪法司法机关、宪法委员会,三是普通司法机关的监督体制,又称司法审查制。

其中,通过普通司法机关来对议会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一直以来最为人们称道。直到现在,一谈到“违宪审查”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度最早见于美国,特别是关于法律违宪的审查更是肇兴于美国。

然而,“司法审查制,无论就其本身内容还是实践效果,并非是至善至美、完美无缺的。尽管它在许多的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如果不加以限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则其积极作用非但不能充分发挥,反而会对民主、法治的宪政体制构成威胁乃至破坏”。[2]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看,凡权力没有被监督就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如果不对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它很有可能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反而毫无独立性。为此,构成对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的一个主要限制就是“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

二、政治问题不审查的理论分析

自“政治问题不审查”提出以来,针对司法机关为什么对“政治问题”不能审查,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但从总体上来看,可以归结为四个大的方面的原因,包括权力分立方面的原因、政治责任方面的原因、法治国家的原因以及司法机关自身定位的原因。

首先,从权力分立的角度看,对于“政治问题”司法机关之所以不加审查,是因为它属于司法权行使范围的界限外。“司法问题”是主权者授权司法机关判断的问题,而“政治问题”则是主权者授权政治机关判断的问题。引入“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使司法机关可以不去或不能去对“政治问题”进行判断,而将其判断权赋予相关的立法或者行政机关。如果由司法机关可以任意的对“政治问题”进行审查,将很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凌驾其他权力之上,而使得司法机关居于主权者的地位上。

第二,从政治责任的角度上看,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不承认任何政治责任。但是,如果不具有民意基础的司法机关却任意审查具有民意基础的政治决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这是与民主主义、责任政治都是不符合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司法审查”本来就有一个“反多数难题”[3]。司机机关既然不是“民主的”机关,那么它就应该对代表了国民的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做最大的尊重而采取审慎的态度。如果司法机关过分的介入到政治问题之中而又并不对政治问题的裁判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那么就有违“权责相一致”的宪法准则。

第三,从法治国家的角度上看,法治国家的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司法权的行使更是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政治问题因为其高度的政治性,不仅不适宜适用有限的法律准则来判断它是否合宪,而且在事实上往往也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准则。既然没有法律准则存在,那么司法机关就自然无法判断。如果司法机关过分的牵涉到政治问题,那么必将容易以司法机关自身的裁量权而取代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的裁量权。而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于政治问题的判断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上就要明确的多。

第四,从司法机关自身来看,司法机关对高度政治性的具体个案,往往应该审慎考虑介入审查的必要和后果。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政治问题,司法机关既欠缺专业能力,司法机关本身也并没有执行能力。司法作为最弱的一种权力,它之所以能够与行政、立法部门抗衡就在于民众对它的支持以及它能够有着独立的立场。如果司法权扩大到裁判高度政治性事项,因为卷入政治漩涡,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权威。政治问题不审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源自“法官出于自利的本能反映”。正如有学者所说,“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的真正含义其实是一项司法政策,尽管可能有的“政治问题”属于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它却并不适宜于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因此基于司法机关自身的考虑,对于“政治问题”不予审查。

三、“政治问题”的界定

“虽然‘政治问题不审查’的原则已经提出,但到底哪些案件和争议属于‘政治问题’并不容易进行认定,毕竟宪法性案件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政治性,如果将凡是带有政治性的案件都拒之门外,那么违宪审查机构恐怕就可以关门了。”[4]也就是说,“政治问题不审查”的整个落脚点就在于对“政治问题”的界定,如果能够对“政治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界定,那么无疑就可以为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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