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际税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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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税收(二)--第1页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二)

知识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

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

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

重要举措。包括五大类共十五项行动:

第四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例题·多选题】(2015年)以下各项中,属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

的有()。

A.数字经济B.有害税收实践

C.数据统计分析D.实际管理机构规则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有数字经济、有害税收实践、数据

统计分析、多边工具、税收协定滥用等

知识点:一般反避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一般反避税

1.一般反避税概述

(1)界定

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避税安排的特征

①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②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4)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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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①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②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③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④其他合理方法。

(5)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

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

的相关规定。

2.一般反避税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提供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

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

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二)间接转让财产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

股权等财产。

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第五节

(二)成本分摊协议

(三)受控外国企业

(四)资本弱化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1.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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