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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
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
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
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0项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
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
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
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
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
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
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
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
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
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
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2009]27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
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
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
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
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
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
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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