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pdf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pdf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

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

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

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0项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

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

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

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

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

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

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

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

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

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

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2009]27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

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

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

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

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

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

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