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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信用卡盗刷保险条款

C00013332122018090308962

(国泰产险)(备-普通家财险)【2020】(附)129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携带的本人信用卡或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信用卡附属卡,发生遗失、盗窃、抢劫或抢夺等情形后,自被保险人在发卡银行办理正式挂失前48小时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他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或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进行盗刷或盗用或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造成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贷款本金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i)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ii)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iii)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ii)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iii)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iv)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及因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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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拖欠造成的利息及惩罚性费用;(v)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vi)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四)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五)信用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六)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七)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八)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赔偿处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

人。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二)公安机关或其它当局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银行卡挂失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的信用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赔偿后,公安机关追回的被保险人帐户内的资金损失归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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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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