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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培训--第1页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

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

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

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

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

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

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

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

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

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

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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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

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

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

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

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

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

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

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

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

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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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

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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