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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阶段农村劳动力“农村转出”的相关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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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阶段农村劳动力“农村转出”的重点是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背后有着人口因素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为了满足不断增长人口的土地需求,实行土地农民所有、农民经营的制度模式,改变了长期以来的土地私有制,使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需求控制在家庭之内。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导致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前一时期隐藏的人口土地需求爆发出来,加之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期和生育率下降导致妇女劳动参与率提高,使得这一时期人口的土地需求更加强烈,这一人口土地需求因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控制在农户之内,如贵州“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承包经营模式,即使有调整也是在承包期结束时的调整,从而有效维持了农村社会稳定。然而,由于承包期内家庭人口的增减变化并不反映在家庭土地增减上,出现了农户之间土地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人多地少的农户出现了劳动力剩余,萌发了劳动力流动的冲动,导致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民工潮”,这是一种典型的“人口压迫生产力”的结果。随后,由于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部分农村劳动力长期在城镇非农就业和居住生活,使一些农户有了土地流转的愿望,然而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又使其不能完全彻底脱离农村土地,这时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起着阻碍的而不是推动的作用。

同时,由于国家实施城市偏向的工业发展战略,农村土地资本化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以及金融机构支农强农功能弱化,使规模巨大的农村人口不能通过正式金融机构获得其生存发展的金融资源,使其“农村转出”的金融需求被大大地遏制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着金融抑制的作用,大大阻碍了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和进城务工居住的进程。

总体上说,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金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起着反向的阻碍作用。因此,必须思考如何从制度层面破除农村劳动力“农村转出”的制度障碍,完善农村土地确权流转制度,探索土地资本化的有效途径,增加农村劳动力的金融需求和提高满足其金融需求的供给能力,推动农村劳动力的“农村转出”进程,进而为农村外出劳动力“城市融入”创造丰裕的金融资源,推进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进程。

第一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降低农村劳动力“农村转出”的土地保障功能

土地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也就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核心。正确而合理地理解和认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和现状,对于实现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推动劳动力“农村转出”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代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与现状

农村土地制度作为整个国家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在农村的反映,是土地制度理论在农村的具体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土地农民所有、农民经营阶段(土地归农民所有)、由土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过渡到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土地农民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阶段(土地集体所有),这三个阶段的演变构成了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变迁的过程。从这一变迁过程来看,土地产权制度是核心。

(一)土地农民所有、农民经营阶段(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以前,农地制度矛盾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农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地主和富农手中,大多数农民只能租种土地。相关数据表明[1],占农村人口不到15%的地主和富农合计占有大约80%的土地;而占总人口近90%的中农、贫农、雇农、佃农和其他仅占有20%左右土地。这一土地结构表明了当时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即土地私有关系,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极不合理,成为近代中国人民革命战争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旧的农村土地制度被彻底摧毁,开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农村土地改革。这次农地改革是在农村土地私人占有基础之上进行的,把封建地主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个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即“耕者有其田”、“分田到户”的土地农民私有,实现了土地革命时期的民主革命纲领,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950年6月28日,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和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至1952年底,90%以上的农业人口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践证明,这种新的农地产权制度真正把土地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有利于农业生产恢复和农村经济发展,又满足了农民对所有权的心理需求。而从制度供给角度而言,农民所有、农民经营的土地制度改变了土地改革前的制度非均衡状态,符合当时的制度环境,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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