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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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C00013332312019090305332

(国泰产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主)016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0周岁(见释义)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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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见释义)(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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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见释义)或因溺水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仍按上述规则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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