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法治报告.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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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法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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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开始实施的一年,资本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发生了变化,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创新制度不断涌现,市场化改革措施不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也渐行渐近。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市场的监管、自律、登记结算部门及其他部门先后发布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规章、规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达七八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发布业务规则四十多件。就像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006年12月29日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这些“法规、规章、规则的制定和发布对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清理和重构,涉及数量之多、变动之大、速度之快,皆为历史之最,法律规则体系已经覆盖到资本市场发行、交易、结算的各个方面和领域”。

一《刑法修正案(六)》顺利通过,《公司法》和《证券法》得到全面实施,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资本市场从此发生深刻变化。而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的通过,是强化资本市场运行法律保障的又一重大立法举措,它和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一起,进一步夯实了资本市场法治的基础,并将共同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刑法修正案(六)》顺利通过,有效健全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情势和打击证券犯罪的司法实践需要,对1997年刑法典中证券犯罪的有关规定做了补充修改。此次刑法修改的幅度较大,使修正后的刑法规范的对象涵盖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从新增的罪名看,重点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受托义务,“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受托义务,挪用客户信托或者委托财产的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增设操纵上市公司罪;增设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罪;修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状,修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罪状,罪名相应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修正案(六)》涉及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防止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等基础性、关键性、突出性问题,将有助于抑制虚假信息披露,并将在惩处和防止挪用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方面,发挥威慑作用。对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意义重大,它有效地健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必将有效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继出台配套规定

由于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留下了空间,因此各有关部门在两法出台以后,积极制定与两法相配套的规章、政策和措施。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组织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等行政法规,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先后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规章14件,融资融券交易、QFII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47件;审定发布了上市规则等交易结算规则11件。

1.证券市场不断创新,融资融券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新修订的《证券法》为证券市场的创新留下了空间,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放开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因此2006年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出台融资融券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为融资融券的适时推出创造条件。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指出了原则和方向;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在账户、登记和存管、结算、权益处理等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至此,中国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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