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业主委员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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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业主委员会规程--第1页

云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

程的组织实施,昆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业主大会的组建、办

理业主大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

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

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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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

权、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

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决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

二新建物业小区内业主实际入住率已达到50%以上的;

三正式办理入住手续的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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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建和新建物业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

理服务的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召集;物业建成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由辖区居委会或由业主推荐的代表负责召集;召集单位或召集人应当在

符合上述第九条规定条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集首次业主会大会议;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成立筹委会;筹委会人员组

成应当包括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在建或新建小

区还应包括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可接受筹委会委托参与具体操作;

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筹委会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60

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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