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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

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今天店铺整理了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希望

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

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

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

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

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

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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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

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

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

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

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

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

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

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

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

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

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

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

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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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

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

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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