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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

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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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

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

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

管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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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

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

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规定,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

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

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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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

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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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

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

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

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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