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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支分析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
如履约风险等)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仅承担信用风
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
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
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
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
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
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
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
“其他非流动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
义务。已收或应收价款中的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
应计入合同负债。已收价款中的增值税部分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
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根
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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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
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
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
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负
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
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按照本准则确认的合同资产
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
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企业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
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
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
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
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
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期末余额在贷方
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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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实际成本时:借:合同履约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
薪酬等
企业期末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合同结算——
收入结转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与客户进行结算:借:应收账款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企业收到客户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增值税根据
题意进行考虑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对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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