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改制案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发展与协调.docVIP

浅析企业改制案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发展与协调.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企业改制案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

内容摘要:企业是资本投入者、债权人及劳动者等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契约的连接点,企业改制涉及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变化,这些交易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买卖行为,其结果将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交易合同遗漏债务的承担主体认定,本文将遗漏债务承担的公平合理性纳入企业法人制度、合同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框架内考察,依据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分析遗漏债务承担的主体认定,并与设定申权期与除权期将遗漏债务的承担主体进行配置的结果加以比较评判,发现其存在严重缺陷。

关键词:企业改制遗漏债务责任承担一、绪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改制规定》)中概括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六种典型表现形式: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债权转股、企业出售、企业兼并。这六种改制形式都涉及被改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引起企业的出资人及股权的变化。企业改制将造成原企业法人人格变更、消灭、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原企业法人财产的减少。这种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企业的债务由谁清偿,如何清偿的问题。在《改制规定》出台前,关于企业分立、合并时债务的承担在《公司法》第九章、《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以及债务承担方式,而其他几种改制形式债务承担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通过的《改制规定》,对各种改制形式的债务承担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使债权人和人民法院能够揭开复杂的改制“面纱”确认适格的债务承担者。司法解释对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原则派生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应该说,《改制规定》力图透过(越过)原法律规范,发展创设出新规则,较为简单直接,同时也较为严苛的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对遏制实践中借企业改制而逃废债务的不正之风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改制规定》确立的债务承担原则在应用到企业整体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时,却存在严重不足。本文对照《改制规定》确立的企业改制遗漏债务承担规定进行归纳和评析。

二、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分析

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产生从责任人主观型态可分为故意隐瞒、过失遗漏以及改制时尚未确定或发生的债务(或有债务)。《改制规定》规定了三种隐瞒、遗漏债务的情况: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中、企业兼并中。此三种改制方式均属于企业整体式改制,即新的资产所有人不仅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而且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债务。原资产管理人为了私利可能故意隐瞒某笔债务,达到提高售价之目的,或由于出卖人的过失导致债务被遗漏,以及存在或然债务,都可能导致在改制作价时没有在对价中予以冲减,即发生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并不包括因未评估而遗漏的债务。

2、当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合并时,吸收企业以现金或股份购买被吸收企业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企业的惟一股东,该种变化对被兼并企业而言,其法人地位以及企业法人财产没有任何变化,变化的只是对被兼并企业的股东,即由原股东换为兼并方。因此,这一时期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仍由该企业法人承担。当成为被吸收企业的惟一股东未经清算,转移了被吸收企业的资产,解散了被吸收企业,此时原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遗漏债务)应由解散人承担是符合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的,也不违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而依照《改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发生遗漏债务属于债权人未申报的情形时,应当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承担,此种结果显然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企业法人责任财产原则。

(二)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

司法解释所说的企业出售,仅指企业的整体出售,即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由被出售企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国家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一并出售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而改变产权性质的行为。此种出售方式实为企业产权转让。[4]

从理论上分,企业整体出售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方以现金购买被出售企业的股份,成为被吸收企业的股东,原投入的国有资产退出企业,此时的股权出卖人当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或资产管理人。下面具体分析企业在产权转让出售方式和股权转让方式情形下遗漏债务的承担情况。

1、产权转让方式出售企业时遗漏债务承担分析

通过对产权转让出售整体企业的方式可知,由被出售企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国家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出售,是违背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也背离了企业改制的初衷和目标。

文档评论(0)

135****822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