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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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二、民法的定义第一章民法概述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理念一、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古罗马法(市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各国现代民法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私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人法部分主要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姻和夫权等;物法主要内容是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私犯(侵权行为)等。《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拿破仑主持编纂,又称《拿破仑民法典》。该法由总则和三编构成,共2283条。第一编:人,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法国民法典》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共2285条。于1896年和1900年分2次颁布。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反映,《德国民法典》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反映。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2)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3)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4)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1956年、1962年、1979年全国人大3次起草民法典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二、民法的定义1、民法词源3、民法的内容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一词是清末法学家从日本移植而来。清末变革,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等协助起草民法,遂从日本引入民法一词,结合“律”的传统,自创“民律”用语,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在日本,“民法”一语由学者津田真道由翻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而来。再往上溯,荷兰语BurgerlykRegt、法语droitcivil都是来自于罗马之Juscivile(市民法)。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2、“主体”4、“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相互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问题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的理想和追求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即纵向的财产关系,主要由行政法调整;另一类是横向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前者体现为物权(所有权),由物权法调整;后者表现为债权,由合同法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的内容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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