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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网约车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C0001333252202212016832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网约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因乘坐主保险合同预定的网约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以有社保身份投保并且使用社保结算、或以有社保身份投保但未使用社保结算、或以无社保身份投保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因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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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四)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五)被保险人在受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八)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或依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下列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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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清单/账、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4.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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