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旅行医疗保险条款(B).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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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条款(B)

C00013332522022022211801

(国泰产险)(备-医疗保险)【2022】(附)028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附加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以有社保身份投保并且使用社保结算、或以有社保身份投保但未使用社保结算、或以无社保身份投保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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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三)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四)既往症、慢性病;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六)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七)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导致的除外;

(八)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九)被保险人在非二级及以上医院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十)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第五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

第八条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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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下列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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