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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1页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

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

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

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

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

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

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

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

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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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

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

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

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

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

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

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

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

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

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

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

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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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3页

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

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

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

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

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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