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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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12022010435441

(国泰产险)(备-责任保险)【2021】(主)053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研发成果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经有关部门或机构验收合格的研发成果。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研发成果存在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设计缺陷应经过下列部门或机构之一鉴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鉴定证明: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

(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选定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或仲裁机构;

(三)人民法院指定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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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研发成果被错误使用、不当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

(七)被保险研发成果因制造、包装、营销等非设计原因造成的缺陷。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研发成果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对被保险研发成果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召回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六)被保险研发成果直接或间接被应用于以下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任何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

2.作为任何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的零部件;

3.监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航空器、航天器、航海器及石油钻井平台的运行。

(七)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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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十一)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十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额外的限额,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若投保人连续投保的,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起始日不应早于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且除另有约定外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按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研发成果预计转化价值或上一相同期间内被保险研发成果实际转化价值交纳预付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研发成果实际转化价值交纳实际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结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转化价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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