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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蚂蚁金服专用)条款

C00013330912017040100251

(国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主)010号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作为“银行账户”的合法持有者的中国大陆公民(不含香港、台湾和澳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包括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开设的下列一个或多个账户: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账户。

(三)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手机账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资金损失,且被保险人向发卡行挂失或冻结前15个自然日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

(二)被保险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银行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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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的持卡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其家庭成员盗用;

(三)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

(四)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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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挂失或冻结等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追究该责任方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号;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银行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四)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五)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六)公安机关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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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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