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策略与实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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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策略与实务指引

“经济整体下行的背景,债权人面临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显,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处于“胜诉0回款”的状态。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是可供执行的重要财产,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中获得清偿也是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债权人获得债务人到期债权线索后,可以选择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也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执行到期债权程序相较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具有成本低、时间短的优势,本文拟对如何执行债务人(下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债权人收回债权提供参考和借鉴。”

01如何挖掘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线索

通常,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具有隐匿性,债权人一般比较难发现、举证,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被执行人的债权线索进行挖掘:

1.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判决文书。

2.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查询被执行人的作为原告的涉诉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可能存在滞后性,可多关注上述网站上被执行人的开庭公告、诉前调解、立案信息等,有助于更快地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信息。

3.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在沟通交流中获取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预付款项等线索信息。

4.被执行人官方网站:部分被执行人(如工程施工单位)为展示经验与实力,将承接的项目信息发布在官方网站,如项目还在建施工或竣工不久,一般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

在获取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信息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也可以直接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文就债权人选择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优势、法律依据、执行流程、保全和执行操作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02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相对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优势

1.经济成本低: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无需向法院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后交纳,法院可以在执行回款中扣除;但代位权诉讼中,诉讼法院需要另外预收诉讼费,在经历一轮诉讼、无执行回款的情况下,一般债权人不太愿意继续额外支付费用。

2.时间成本低:经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债权保全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经15日异议期后,如果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清偿义务,或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强制执行;而代位权诉讼程序,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才能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时间一般较长。

03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对外的到期债权依据的法律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原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下称“《执行规定》”)第45-53条;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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