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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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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同

摘要:梳理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方法的研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依据调整对策,指出了计价依据调整中的问题,并给出了调整建议。

Abstract:Thispapersumsuptheresearchesoftheengineeringvaluationmethodafter“businesstaxtoVAT”reformandthecountermeasuresofthevaluationbasisfromthecostgovernments,andpointstheproblemandgivethesuggestsofthecountermeasuresofthevaluationbasis.

关键词:营改增;税金;计价依据

Keywords:BusinessTaxtoVAT;tax;valuationbasis

:TU723.3:A:1006-4311(2018)04-0085-02

0引言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施一年多以来,工程建设中建设各方对计税方法的选择发生了变化,有必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计价依据做进一步调整,以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

1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研究

在营业税制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是由税前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等费用之和等乘以相应的营业税率得到的,而上述税前的各项费用都是含税的,这种税制下存在税上加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建筑业实施增值税,是国家对行业减税的重大举措,意在改变在营业税下重复纳税的状况。在增值税制下,税金的计算方法与营业税有本质不同,需要对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

从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北京市等部分城市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后,国内工程造价学者陆续开始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方式开展研究,主要形成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从增值税制下成本、费用核算方法出发,提出了“价税分离”的办法[1],即工程造价=(不含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管理费等)×(1+增值税率);第二种方法从保证计价方法稳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综合税率”的办法,即工程造价=(含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管理费等)×(1+综合税率)。

两种计价方法的主要区别是税前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是否包含进项税、税率两个方面。按照前一种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工程定额等需做相应调整,税率执行国家发布的增值税率;按照后一种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现有的计价文件、工程定额等不需要调整,但相关部门需要重新测算发布综合税率。

2工程计价方法的调整

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通知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截至2016年5月,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和建办标[2016]4号文要求,陆续完成了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办法、各类定额、清单计价指引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对计价依据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内容提出了调整意见[2]。主要调整方法有三种[3]:方法一是系数法,使用扣减系数、调整系数、综合费率等对上述各项费用进行调整;方法二是公式法,对材料费等给出调整公式,由使用者根据公式自行调整;方法三是给出相应费用的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信息价。三种方法中,方法一需要对各项费用进行两种税制下进行大量测算,使用时比较简单;方法二只给出了公式,测算量少,使用时稍复杂;方法三对使用者最简单,直接套用即可。

上述调整措施保证了建筑业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工作的平稳过渡。但也要看到,上述调整措施只是一段时间内的临时措施,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是:①税金定义不统一。有的地区定义税金包括销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有的地区定义税金即是销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列入管理费。②简易计税下的工程计价调整不全面。国家造价主管部门对简易计税的工程造价调整没有做出说明。③国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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