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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

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利益,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

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

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

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

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

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

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

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完

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

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

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

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院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

领导小组成员: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人事

处等与成果转化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

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

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五条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院教务科

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

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

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委托相应机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负责技术入股相关事宜和合同签订,代表学院持有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后勤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

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

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院后

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

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系部及个人不得自行

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形成

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院

统一管理。

第七条学院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教务科研处不定期

向各系部征集科技成果,各系部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教务

科研处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系部有义务协助教务科

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

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

有。

第九条学院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学院所属部门和系部、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

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科技成果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学院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学院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学院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

价入股)。

4.经学院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成果完成

人绝对控股)实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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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教师,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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