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法律监管.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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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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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红一直不理想。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成为困扰监管部门的大难题。2001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已失效),要求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以此为时点,监管机构就开始强调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只是如何从监管层面促使上市公司“重视”这一问题,还需要不断摸索和长期努力。

一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现状

公司利润分配本质上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不能触及自治的底线,然而正是这一要求往往使监管机构无从监管,或者监管措施无法奏效。尽管如此,证监会仍然坚持不懈地推进上市公司积极分红,以回报投资者。

(一)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规范不断健全

从上市公司分红总额与境内股票融资总额比重的统计来看,1992~2010年底,只有2005年上市公司分红总额超过融资总额,比重低于40%的有9年[1]。《中国证券报》报道,2001年,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总额为483.06亿元,年度分红为429.74亿元,分红占比高达88.96%。经过十年发展,2010年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总额增加至30635.50亿元,年度分红为4994.30亿元,分红占比下降至16.30%。以上数据表明,虽然分红金额十年间增加了10.62倍,但与未分配利润总额62.42倍的增幅相比,仍显得相形见绌[2]。根据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末,连续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3]。

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修改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8条第5项,要求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此外,补充完善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利润分配的公开披露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赢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上市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2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上市公司制定、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等的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等方面,提出了落实现金分红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

(二)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

1.完善利润分配的决议程序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证监会强化了董事会决议与中小股东意见的重要性。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其时机、条件、最低分红比例以及分红方案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时,除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外,还应当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

2004年《规定》将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现金利润分配与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的资格捆绑在一起,“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然而,这道融资障碍通过象征性的红利分配就可轻易绕过。于是,2008年《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8条第5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次修改解决了《规定》中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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