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大数据的绪论.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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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大数据的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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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作为现代社会高新技术的基础内容或代表性部分,已由最初单纯的数据运算与处理演变为一种全新的信息流通方式,深刻地改变了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生产、生活状态:它使得信息或者知识的积累与交流空前地快捷和便利,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更为广泛和紧密。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信息技术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生长以及对公权力的约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在自然科学领域,它使得理论上的推导更容易获得工程实践的支撑,空前地提升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解放了生产力。然而,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时至今日,在耀眼的“高科技”光环下的现代信息技术相较于最早期的计算机或网络架构而言,并无本质的变革:区别仅体现于相关硬件在计算或存储能力方面的增长、网络覆盖面积的扩大、网络联通速度的提高,以及相关基础设施更为完善、成本更为低廉等有限的方面。也可以说,若将信息技术发展至今的数十年历程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可以将信息技术看作为传统社会插上了数字化的翅膀,它以空前的信息交流和利用效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然而,这种进步仍属“量变”范畴。

“量变”终究会产生“质变”。“质变”的“临界点”即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获得广泛应用和充分发展。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品,会再一次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世界的面貌。它不再是简单的信息集合、是某种数据库甚至“汇编作品”,而必将作为一种新架构的核心作用于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它将使数据信息所蕴含的潜在价值远远超过“旧时代”中的数据库以及其他电子化的生产工具,其所引发的社会创新机制的深刻变革也必将影响到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行为模式乃至整体的社会关系。因此,认识大数据、理解大数据,并不仅仅是信息科学领域学者关注的技术问题,也应引起更广泛领域从业者对法学研究的重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规范大数据及其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一)选题背景及现实制度环境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压力,提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目标。对此,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相关产业成为整个国家发展建设的重点。一时间,“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概念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当今社会,技术进步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也或多或少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但是,大数据的产生和发展所带来进步性以及多元化的积极效果将是空前的,所造成的影响也将是革命性的。诚然,发展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足以满足我国经济转型的需求,但其为全社会带来的影响却远不止保障经济增长、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表层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大数据不仅是某种技术手段或知识产品,而是一种全新的创新模式,它所代表的是新型的生产知识、流转信息和创造价值的方式,并且相较于传统的知识经济模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与此同时,它的作用范围不仅限于信息技术相关领域,所涉人员也远远超出技术人员范畴,而会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现代文明所延伸的每一个角落。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数据将整个人类社会带到了一个发展的十字路口,若缺乏前瞻性的[1]法律制度引导,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或者说,至少会对社会福利的增长带来障碍。[2]在某种意义上,它更像一个阈值,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个阈值或早或晚终会达到。到那个时候,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福祉的多少会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预见性密切相关。

然而,对于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相关产业与法律制度的跟进却仍然处于相对缺乏实施路径的早期阶段。

一方面,这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更像某种“口号”或“标签”,未能与相对传统的信息技术明确地区分开来。从国家层面来看,提出这些“口号”至少说明大数据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得到了最高决策者的承认,但并未体现具体的差异性,也未能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对应政策。[3]

大数据的重要性已然得到全社会相当程度的认可,并且确认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的重要作用。2012年,美国奥巴马政府在白宫网站上发布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旨在提升利用大量复杂数据集合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形成了包括联邦政府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多项研究计划,将大数据的研究和应用列为国家目标,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对大数据本身和相关应用前景的研究浪潮。2015年7月,美国颁布的《第三份开放政府国家行动计划》要求:“要加强联邦政府与创新者之间的合作,开发出更多的高价值数据集和可视化工具,满足公众的需要。”鉴于大数据技术内在的进步性、广泛的外部应用和技术背后“数据开放”理念对于21世纪国家发展乃至国际竞争的重要意义,我国也适时地颁布了基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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