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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级负荷时的供配电系统设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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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中第9.1.1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高规》9.1.1条,又对一级负荷供电作了规定:结合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和供电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其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有自备发电设备。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简称《供规》GB50052—95中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论述: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简称《民规》JGJl6—2008中,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论述,基本上与《供规》相同。

2分岐与认识

2.1从两个国标规范论述的差异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可明显看出《高规》严于《供规》。

对住宅小区中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它的消防设备为一级负荷,需要用一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其电源必须有两个发电厂或两个区域变电站分别引来或一个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电源为自备发电设备。事实上,对这种居住建筑工程,一般很难满足以上要求,其中主要是经济问题,亦有引接线路困难等技术问题,对这样一个模式的普通高层住宅,是否需要按以上标准来作,认识上难以一致。一种意见:一个多机组的电厂或有两回高压进线和两台变压器以上的变电站,从不同的母线段引出的两条线路,应该认为是两个电源。因为以上电厂和变电站内,一般装有双母线或单母线分段,进线或母线分段上装有备用自投(BZT)或自动重合闸(ZCH)装置,只要经常维护和正确操作,在一个回路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回路又发生故障的机会是很少的,可以作为一级负荷供电。另一种意见:一个电厂、一个变电站甚至一个电网都有可能停电,所以从一个电厂或一个变电站引出两个回路,不能算是独立电源,只有从两个电厂或两个区域变电站或一个区域变电站和一个自备发电设备引来的两个回路才算是独立电源,才能保证一级负荷供电。

当前我国许多城市供电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电网结构还比较簿弱,有些地区还缺电少电,要达到为这些建筑提供严格意义上的独立电源,尚需与城市电网的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加快对电网的建设,提高城市电网对高层居住建筑大量兴起后的适应能力,因此电气设计者要适度掌握供电可靠性的这个尺度。

2.2在《供规》第2.0.2条的条文说明中对一级负荷及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

(1)对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由上看出《供规》原则而明确,对一级负荷的供电,只要有两个不会同时损坏的电源供电,就能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这是基本条件,即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能在允许的停电时间内自动投入,使一级负荷用电设备能继续工作或自动装置能跳开故障点,不影响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继续工作,这种短暂的停电时间,对一级负荷供电是允许的,两个电源亦并不要求一定要有两个电厂或两个区域变电站分别引来。

对一级负荷的供电,不考虑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个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即不考虑重复故障。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才需要除从电力网引两回独立电源外,还要装设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

《高规》将《供规》中对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全面提升了,规定电源来自两个发电厂或来自两个35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或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有自备发电设备,才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这比《供规》的要求高了很多,要达到这个要求,难度较大、投资亦多,从《供规》中对电源的要求还可看出,建筑物中有特别重要的负荷时,才对第三电源做了严格要求。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对《高规》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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