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释疑解惑-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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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释疑解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属用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

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

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

走廊通道、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等。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

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

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

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

房屋等。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

——物业保修期限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

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存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

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

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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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惠州市惠城区的首期交存标准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本城区住

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即自2003年9月1日起,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或现房销售的物业项目,从2009年4月1日起,统一

交存标准,多层住宅(楼层≤8层)按50元/㎡;高层(楼层≥9层)按60元/

㎡;车库(车位)按75元/㎡收取。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时间

——(一)预售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收件前交存。(二)现房,

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收件前交存。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时间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

当及时续交。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

监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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