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B款)_已停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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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B款)

C00013332612020090906841

(国泰产险)(备-疾病保险)【2020】(主)06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最高可至99周岁。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等待期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连续投保本保险和意外伤害(释义二)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其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定义为: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30日内,在不增加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我们审核同意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释义三);

2)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发生本合同约

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第七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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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九);(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在此限,但上述职业类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要求);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一)。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续保

第十一条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在本合同到期日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如果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投保人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内容、年龄、性别所对应的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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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合同生效时起适用。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

如本保险统一停售,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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