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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第1页
《合同法》案例集
案例一
2009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
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荔枝罐
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
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库存为300克型,并要求8
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
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
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
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
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
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
付某当即交给李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
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
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
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
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思考]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付、李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
2010年3月12日,某百货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
织厂发出要约,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
作了详细介绍,开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
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3月1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
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3月27日红星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纺厂
正急需一批棉花生产布匹,第二天即拍发电报,告知该商场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
尽快发货。邮局3月29日将电报送达某百货公司。而某百货公司却在3月27日,由于没
有收到红星纺织厂的回信,已将棉花卖给第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红星纺织厂的电报。红
星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该商场,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第1页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第2页
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商务中心,急需大量的钢材,遂向两家钢筋生产厂——甲钢筋生产厂与
乙钢筋生产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直径20mm的螺纹钢200吨,如贵厂有货,
请速来电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钢筋生产厂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
复了函电,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还派人给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螺纹钢。在该批钢筋
送达建筑公司之前,建筑
公司得知乙公司钢筋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发出电函称:‘‘我公司
愿意购买贵厂2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电函后
的第二天,乙公司回复电函称已经准备发货。当天下午,甲公司将100吨直径为20mm的
螺纹钢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公司已经决定购买乙公司的钢筋,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送来
的钢筋。甲公司认为,其与建筑公司已经达成钢筋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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