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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煤矿企业应建立哪些安全管理机构?

一般应建立如下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专职的矿山应急

救护机构等,并建设好干部职工队伍,应用好现代安全管理技术及装备。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

工作的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

(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扩展资料: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

外的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

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

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

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

岗位。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

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

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

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每三年考核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文件全文

(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

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

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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