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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

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

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

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

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

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

核并予以奖惩。

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

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

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

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

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

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

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

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

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

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

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

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或者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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