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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论法学理论(1)--第1页

程序正义论法学理论论文(1)

根据1996年3月修正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

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以下违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

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讯:“

〔一〕违犯本法有关公开审讯的规定的;

〔二〕违犯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讯的;

〔四〕审讯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很显然,公正审讯〞指的不是公正的判决或者公正的处理结果,而是刑事“

审讯程序本身的设计、法院进展刑事审讯的过程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这种正

义在理论上可称为程序正义〞〔2〕。“

程序正义论法学理论(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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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当的活动最终的结果

符合人们所成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不管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但是,这种场面从本世纪6

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场研

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中

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

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展了阐述。〔4〕在罗尔斯看

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根本构造,从而对根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

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根底的合法期望进展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

的主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

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

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

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

的结果。

他的理论对人们的深化启示在于,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局部人的权益受到

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

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

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在法哲

学领域内,也出现了一种研究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

e〕的思潮。

〔6〕一些英美学者从提醒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

的思想根底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展了较为充分的讨论,

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法律程

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proceduralv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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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而设计的,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

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施行过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

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

立的程序正义标准。

〔7〕换言之,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施行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

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

价值。至于这种内在价值终究是什么,学者们那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

同的角度进展了分析。

有的主张法律程序自身所保护的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根底上的正义价

值,〔8〕有的认为是人的自然权利,〔9〕根本的自由价值和人的尊严,

〔10〕还有的那么认为是所谓将“人视为目的而非仅仅手段〞的道德原那么。

〔11〕不管怎样,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都被视为与程序所要产

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其利益会受到程序结

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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