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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重点

一.简述我国刑法体系和性质

从总则来看,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是指导和适用于整部刑法的通则

性规范;第二章犯罪,规定的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等犯罪总则性质的内容;

第三章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第四章是运用刑罚的原则与制度,这两章属于刑罚总则性质的

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是关于若干名词术语的界定及刑法典总则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关系问题等

内容。这就在刑法典总则部分大体形成了从刑法通则到犯罪总则再到刑罚总则的具有严密逻辑

性的结构。从分则来看,在分则体系上,从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

理论与现实出发,根据犯罪所侵犯客体的不同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小,我国刑法典对犯罪进行了

分类和排列,把形形色色的409种犯罪分成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的三大类,每类犯罪各包括多少不等而同类客体相同的若干种具体犯罪,这种刑法分则体系显

然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分则的“二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的犯罪与侵害个人的犯罪两

大类)或“多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

益的犯罪三大类,或者甚至支离破碎地分为几十类)有原则性的区别,从而具有犯罪分类标准

统一而科学、犯罪类型排列合理而清晰的优点。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

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

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

制度的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二.论述刑法三大原则的含义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法定化,实定化,确定化;

基本内容: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图书

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内容:

1)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平等定罪量刑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保护

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利应受到刑法同样保护

该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侵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立法体现:1)立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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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刑法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

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

效的。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我

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当

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我国刑法第7

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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