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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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C00013332522018101500141

(国泰产险)(备-医疗保险)【2020】(附)113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烧烫伤保险金日额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保险金额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烧烫伤保险金日额、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日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下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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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等);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申请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时,须载明进、出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日期);

4.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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