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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总体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

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

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规划

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

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

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

应同时规划。

4.1.4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

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

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地

利用土地。

4.1.5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

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防止危害的治理措施。

4.2防护距离

4.2.1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

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耕地、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

地带。

2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有条件时应绿化。

4.2.2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

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

4.2.4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4.3交通运输

4.3.1交通运输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

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

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

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

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3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

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

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2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

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

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

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

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有条件时,

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

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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