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旅行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_已停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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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旅行突发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C0001333262201809030899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突发疾病(见释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二)突发疾病全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突发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主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殴斗;

(三)被保险人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四)被保险人开始旅行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行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五)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对于境外旅行,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出境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预防接种,办理相关证明;回国后一个月内到各卫生行政和检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感染传染病,应尽早治疗。

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见释义)出具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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