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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C00013330912017103103412

(国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8】(主)003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协议、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络支付平台上(以下简称“支付宝平台”)开设账户(以下简称“支付宝账户”)的账户所有人,该账户所有人不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支付宝平台上的账户及账户绑定银行卡名下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余额、集分宝、红包、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账户内的资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损失,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二)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支付宝平台注册、开通支付宝账户,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支付宝账户密码、短信校验码等透露给他人,或被迫使用人脸、指纹等人体生物特征完成校验,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宝账户的直接资金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包括但不仅限于正常的转账交易往来、以及被他人诈骗后的主动转账行为);

(二)被保险人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宝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三)被保险人未遵循支付宝账户使用规则、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等规则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网络通信故障原因,包括: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支付宝账户的任何损失,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二)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家庭成员所造成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账户中已购买的任何金融、投资、理财、股票类产品的净值变化导致的资金损失;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180个自然日以外的损失;

(九)支付宝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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