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如意双全安心版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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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4]两全保险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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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如意双全安心版两全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构成

《友邦如意双全安心版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释义一)、保单年度(释义二)、保单周年日(释义三)、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释义四)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释义五)至4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四条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六)。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

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24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

同一日期,则为被保险人相应生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若本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释义七)附加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已给付其约定的重度疾病保

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该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

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本合同

终止。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

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全残保险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3029-01

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3.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我们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交费期间(释义九)的年度

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说明请参考本合同“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条款。当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

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

义十三)的机动车(释义十四);

6.战争(释义十五)、军事冲突(释义十六)、暴乱(释义十七)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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