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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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宝清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企业,为规范企业业务操作,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宝清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企业依法注册,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企业的担保活动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重视资金效益,控制运作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原则上为经银行、信用社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申请担保的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须同步具有下列条件,由申请担保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我司审核,股东会同意,可以成为受保企业:

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地在中国境内,并在国家税务机关登记纳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

三、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金周转正常,有良好商誉和资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营者作风正派、事业心强;

四、能按规定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

五、受保企业应在担保企业的协议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六、能按担保企业规定,缴纳一定量的风险保证金;

七、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很好的财务核算基础,有按期

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担保的贷款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向我司提供财务报表,报贷款的使用及效益状况。

第六条申请担保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企业不提供担保:一、不按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我司逾期债务尚未解除的;

三、有不良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近期难以变化经营状况的。

第七条按规定交付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在签定担保协议步一次性收取,局限性1个月的按1个月计缴付,提前清偿借款的,不予退回对应担保服务费。

第三章担保程序与担保风险控制

第八条担保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受保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向担保企业出具贷款意向书。

二、担保申请。受保企业持银行贷款意向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资产权属证书、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及企业所有开户银行贷款余额清单、企业成立以来或近几年来的

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简要评述等有关资料,到我司领取并填写《宝清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企业信用贷款担保申请表》。

三、担保审核。受保企业填写担保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后,由我司构成调查小组到企业查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专业人员严格审查核算,提出与否同意予以受保企业资格并确定最高担保额的审核或同意意见,并出具有关汇报。审核的重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用途与否符合我司有关规定。

2、申请人注册资金状况。

3、申请人信誉状况及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4、申请人资产权属证明。

5、申请人反担保资料实际状况及合法程度。

6、反担保者的资信状况。

四、签订反担保协议。被担保的或其他企业用自有的资产为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与我司签订反担保协议,可不办理反担保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五、签订贷款担保协议。担保申请经我司审核同意后,我司将审批成果告知受保企业,我司在受保企业向担保企业缴纳风险保证金和担保服务费后,与贷款银行、信用社签订贷款《保证协议》。

六、正式承保。担保协议签订后,贷款银行、信用社向受保企业发放贷款,受保企业按《借款协议》约定使用贷款。同步贷款银行、信用社向我司送交放款告知和经贷款银行、信用社盖章后的《保证协

议》。在担保期内,我司将派员对其企业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用措施。

七、还贷。贷款到期,受保企业向银行、信用社偿还贷款,银行、信用社出具还款告知单,受保企业凭告知单到我司领回资权属证书及其他资料,我司退回风险保证金。

八、担保项目未获我司同意的,权属证书及其他资料在审查程序结束后即退还企业。

第九条我司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担保金额(指本金)50万元如下(含50万元)担保由企业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由企业股东会审批。企业股东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或采用联签方式,对限额以上的担保贷款及其受保资格作出决策。我司与贷款银行、信用社协商确定担保金额与贷款额的比例,出资股东按出资额最高可放宽到1比予以贷款担保。单位最高担保额限定为万元。

第十条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信用社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互相互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其稳定发展。

第四章赔付与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企业开展业务的风险控制目的是: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额的%以内,代偿率控制在贷款担保总额的%以内。企业将根据运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适时调整担保细则。

第十二条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首先由贷款银行、信

用社组织催收与追偿,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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