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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汇总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
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
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
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
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
国刑法等。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
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
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
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起源: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
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法律的两种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教育作用: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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