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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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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对于我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而如今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许多不足。文章从引言首启,导入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话题,其次,对自由贸易区建立背景进行基本的分析,并且说明了其区域内,包括东盟各国、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最后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现存的不足之处给予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经济全球化
1引言
经济全球化是如今世界的一个潮流,从上个世纪以来,北美和欧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新兴经济主体-区域经济发展的美好前景,任何国家无法将自己排除在如今潮流之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通过长达十多年的积蓄,于2010年年初正式建立,这个由多数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且也是拥有最多人口的CAFTA将为每个成员国带来巨大商机。机遇往往是与挑战并存的,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本文首先是介绍了CAFTA建立的背景条件,以及知识产权在该区域发展和保护的现状。最后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不完美之处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建议。
2建立CAFTA的经济背景条件
在全球经济化的环境下,为应对该出现新环境,中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与东盟各国通过十多年坚持不懈的进行对话谈判。CAFTA于2010年年初正式建立,虽然现今仍是相互融洽的阶段,然而这几年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势头十分良好。
从我国内部建设来看,各省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贸易政策和指导性意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与东盟各国家的贸易往来。有关数据表明,2010的第一季度,广西和东盟贸易往来频繁,其交易额已约达13亿美元,与去年相比,大幅上涨了68.2%。深圳海关的专家指出,自“入世”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东盟已经成为仅次于香港的深圳市第二大贸易伙伴。海南、云南的目标在于,能做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商业重要经济区”。可以说这一切都向我们揭示了CAFTA这个自由贸易区蕴含的巨大商机。
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1东盟各个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过去,CAFTA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相对滞后。而近些年来,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出现了新突破,不再是采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东盟国之一新加坡于1987年,建立了一系列有关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我们知道,以前的新加坡都是被动采用他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没有属于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不断努力,如今的新加坡已形成自己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并且成为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文莱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方面与新加坡的制度十分相似。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比较完善,但由于其司法部口程序及人口数等问题,导致许多案件很长时间未结案。
3.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自建立至今,CAFTA各方面的成果都十分突出。其建設不仅使得交流不断深入,与此同时还不断拉动我国国内的经济发展。在早些年代,我国就发布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外开放后出台了《中国商标法》,之后又出台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经过长期持续实践并且不断修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逐渐趋向健全。
4、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随着该区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大和深入,CAFTA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也应更深入地进行。从国际的角度上来说,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已经冒出了许多成功的实践案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扩大,在知识产权领域新冒出了越来越多的复杂的问题和情况,由此我们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进行逐步优化。
4.1明确合作目标以及推动合作广泛
为减少各国发生纠纷,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推动更为广泛和深入合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展相关的合作需从各国发展实际情况来分析,最好形成能协调各个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差异的一套制度,逐步建立、修改、完善、到健全至适用于整个自由贸易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实践逐步深入和扩展适用范围。
4.2依据特征进行保护根据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其保护界限与范围,我们可以用不同的特征、不同的所属类别来对其进行归类。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通过建立一个注册机构,制定一系列完整的标准,作为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的标准。
在版权保护方面,权利的保护范围大小、如何合理使用该权利等问题于各国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本文认为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首先从新科技发展的客体着手,逐步扩大到传统版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明确权利定义和范围,随后逐步修改国内法,制定和协调法律采取保护标准。对于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应采取缓慢而稳定的方式,逐渐过渡。
在专利制度方面,不单是东盟各国或者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专利权法律保护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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