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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近代的民意机制:合法性与宪政转型

?2011-10-1711:03:51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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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意机制包括合法性问题中的民意机制与合法性之外的民意机制。西方的政权合法性将民意内化在了宪法(统治规则)之中,因此政府(统治者)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此即为宪政政府;近代中国将决定合法性的民意授予了统治者,因此统治行为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合法性之外,在议院制度中的民意表达机制因议而不决而失灵后,舆论中的民意表达成为合法性更替的主要推动力,不过这一民意合法性更替不是从统治者向统治规则的转化,而是从统治者甲向统治者乙的转移。将决定合法性的民意从政府转移到宪法,解决宪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是近代中国的一个宪政理想,而培育具体的、对事的、既议且决的民意机制是实现这一宪政转型的可能途径。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中国近代民意机制合法性宪政

在政治生活中,最核心的就是要解决由谁统治以及如何统治这两个问题。政权的合法性,同时要求以合法的方式产生统治者,以及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统治,尽管不同的政治社会对二者有着不同的偏好和依赖。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不同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政治社会的不同价值诉求。

一个社会预设一个什么样的个人与国家关系作为理想,首先是由经验的、超验的背景决定的;其次,时代语境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价值预设不存在真假、优劣之分,关键在于预设的价值是否符合民众心理、是否有一套机制保证价值的实现,以及如何跟随社会的变化实现价值转型,这就是民意与合法性机制要达成的三个目标。

具体到近代中国而言,一方面,救亡求强的时代语境下,预设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以及国家利益的优先性、本位性。因此,谁能代表国家利益,谁的统治就是合法的,而且民众对通过国家利益增加而转至到自己身上的利益的增加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统治者如何统治的关心。另一方面,西方的宪政模式一直是中国的榜样,这并不是说中国的宪政要完全西化,而是认为中国的宪政需要吸纳西方宪政中的一些合理元素。当时局逐渐稳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需求超越温饱和安宁,宪政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型,这一转型需要借助民意机制来实现。

民意机制在两个层面上发生作用:一是,整体的、抽象的合法性问题中的民意机制,其将认同置于统治者,这种对人的合法性授权,使政府能以集权的方式组织生产,尽快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二是,具体的政策决策过程中对事的民意机制,它既可以对统治者的行为构成一定的制约,又为中国宪政借鉴、吸纳西方宪政中保障权利的价值法则和程序法则,提供了一条通道。整体民意机制与具体事项中的民意机制的比例关系,可以根据时局的安危变化保持一个动态的平衡,恰似清末民初的民权在民本与民主之间、君与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构建的那种动态平衡一样。既然,民权能在时机成熟时向民主转化,那么,民意机制同样具有如下的可能性:逐步向对事的统治规则、程序规则倾斜,直到取代对人的合法性认同的主导性地位。这就是中国独特的民意作用机制,既是中国近代宪政的特质之一,又蕴含着中国宪政转型的可能性及路径。

一、合法性中的民意:宪法与政府的关系

(一)民意的来源与落点

在民主政体中,合法性归根到底源于民众的内心认同,即人民的同意。根据韦伯的总结,这种心理认同可以是:(1)基于传统:过去一直存在着的事物的适用;(2)基于情绪(尤其是感情的)信仰:新的启示或榜样的适用;(3)基于价值合乎理性的信仰:被视为绝对有效的推断的适用;(4)基于现行的章程,对其合法性的信仰。1

时的宪法虽然仅是一种修辞,一个脚注,但其象征意义是不可或缺的。取得政权-宣称民主-制定宪法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宪法是统治权稳定的象征和落脚点,是政权合法性的形式化表达,也是近、现代化的标志,是进步与文明的标志;同时,对于统治者来说,制宪权是统治权的最高存在方式,统治者也需要借制宪来成就自己。从逻辑上说,就是统治者借宪法的形式自己产生自己。

在取得政权-宣称民主-制定宪法的整个过程中,民意认同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因素。民意独特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机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民主的特质,更成为中国宪政的发生路径和特质的一个关键层面。首先,民意认同的对象是政府,而不是内化于宪法再依据宪法组织政府。由政权而宪法的路径,预设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国家和人民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5这种合作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共赢的增量民主,是对总体上处于增量的社会资源的一种共享模式。其次,民意是对统治权的一次性的、整全的认同。这种整全的认同甚至可以推定包括对制宪权的让渡,这涉及了政权与宪法的关系这一现代治理理念的根本问题。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悖论所在。再次,对意见一致的偏爱成为中国型政治的特征。6对意见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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