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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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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部于2021年3月1日正式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但教师在运用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仍然面对诸多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施行教育惩戒权的经验方法,并总结国内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现状,提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行使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合理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策略,为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以及惩戒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现状研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纵观世界各国针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许多国家都保持着高度的关注,参考一些教育领先的国家,许多对教育惩戒权采取了认可和肯定的态度,并在法律法规上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在美国,教师惩戒权是各地区学校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制度规范中可以看到制度的刚性和弹性兼备。如若惩戒权严重影响学生宪法权利,其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高度確定性;而对于影响学生权利较小的惩戒权,其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高度概括性,或直接授权给地区教育委员会、学校等教育部门,给予地方、学校、教师相对充分的自主权和宽泛的裁量权。

在英国,2006年4月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使英国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权利。英国中小学的校纪校规十分严格,其管理学生的体系非常规范,每所学校都有严格的教育惩戒体系,但都以尊重学生为前提。学校主张尊重每一位学生,强调建立完整的惩戒体系,惩戒与表扬同时发挥着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在韩国,2002年颁发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中对学校教育惩戒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的事先告知、事中监控、时候申诉等细节。

在新加坡,正当的教育惩戒权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不仅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明确划分了惩戒的主体范围。惩戒权的主体由校内拓展到校外,如警方、内政部、社会发展部、社会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惩戒权的研究比较少,但近年来教育惩戒权也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主要的研究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及其合理性。这一问题的讨论范围一般在中小学内,对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师是否具有教育惩戒权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师在教学中的惩罚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对学生造成身心的伤害;更多的学者认为教师具有惩戒权,这是使得学生规范行为、遵守纪律的有效方式之一。

2.惩戒权的内涵。综合归纳学界已有观点,惩戒就是为了达到警戒的目的而对错误行为进行处罚,从而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教师规范学生行为、实施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

对于惩戒权的所属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惩戒权是属于教师的一种“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力”,是学校和教师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他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行为准则、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也有人认为,惩戒权既是教师的“权力”,也是“权利”。惩戒权针对的是学生的失范行为,它来源于教师的合法教育权力,同时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

另外,为了更好地研究教育惩戒权的内涵,很多学者将其与“惩罚”“体罚”“语言暴力”等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凡是质疑教育惩戒权的人,大多是模糊了这些概念,虽然是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但“惩戒”强调的是“戒除”这一目的,注重教育目标的达成和教育效果的实现;而“惩罚”是惩治的手段,强调的是负强化本身。由此可见,“惩戒”更能体现教育的本质,恰当地使用教育惩戒权可以更好地避免体罚和语言暴力等惩罚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

3.惩戒权的相关法律。在我国,与教育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正在逐步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此,有许多学者已充分认识到包括教育惩戒权在内的教育领域立法上的空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曾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书中指出,当今中国的教育法制有两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一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相距甚远,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白;二是现今已经制定完成的旧法律仍然面临着新时期的挑战。

(三)国内研究现状评价

1.缺乏实证研究。从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现状看,大多集中在理论层面,对于实证研究较少。教师的惩戒离不开教学的实践,因此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更应该根据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的惩戒情况进行实证调查。

2.对国外相关法律研究较为不足。虽然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对国外的教师惩戒权立法进行研究,但研究仍然不够深入。针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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