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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我国民事中的撤销权

内容概要:撤销权是为防止债务人通过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权利。本文通过对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状及债权人利用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尚有困难的事实后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形成权;代位权;客观侵权;主观恶意;债务人恶意

一、撤销权制度概述

(一)撤销权制度产生的背景

撤销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废罢诉权,由于它是由罗马法学家保列斯所创设的概念,所以又称为保列斯诉权。根据废罢诉权,如果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将养活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故意,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具有加损害于债权人的故意,第三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1]。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指出,如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回复该物。这就是说,可主张该物未曾交付,这样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二)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的撤销虽然只能于诉讼内行使,并在传统民法中称为废罢诉权,但撤销权并非程序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因为该项权利存在于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之中,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附属于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不能单独让与。

2.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权的一种特殊形态。

债权人撤销权与一般撤销权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产生原因不同。债权人撤销权是因为发生了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侵权行为,一般撤销权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二,撤销权人不同。一般撤销权的权利人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方行为人。而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人为债权人。

第三,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不同。一般撤销权既可以在诉讼内行使,也可在诉讼外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二、撤销权的性质

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四、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即债权人行使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①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利益的行为。它种行为虽然使债务人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赠加,但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此时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②债务人从事有可能养活其财产的身份行为。撤销权的针对的只是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债务人从事的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权等行为,虽然也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养活但债权人不能撤销,否则,将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利益,干涉其人身自由。③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④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⑤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如将其财产出租给他人或在财产上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隐匿财产)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第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惩损害债权。如果如何判断有害于债权,判例学说上存在三种不同观点:[3]

①债权不能实现说。由于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养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或根本不能实现。

②债务超过说。《瑞士债务法》第285条明定以债务超过为要件。即如果债务人之债务超过其现实财产还包括信用、劳力),该行为即为有害于债权,而不以支付停止或支付不能的事实为必要。

支付不能说。该学说认为对扣害债权的判断应以支付不能为标准。因为债务人的债务超过资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并没有资产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认为债务超过说较合理。因为这一观点对于扣害债权行为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标准。即只要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惩有害于债权。

(二)撤销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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