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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既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机会。2011年国际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继续延续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的改革思路的基础上,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为理念,以《巴塞尔协议Ⅲ》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标准为核心,以影子银行体系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为创新,不断完善和革新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和管理工具。2011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也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坚持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与政策措施。纵观2011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围绕重点监管领域,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在完善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加强监管力度出台监管新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Ⅱ》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在历经一年多的论证与讨论后[1],终于在2010年9月12日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1年底的G20韩国峰会上获得批准。此后,巴塞尔委员会相继颁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等一系列文件[2],以重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中国金融业稳健标准”的要求[4],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在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趋势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2010年9月初,银监会曾下发《新四大工具实施要求简表(讨论稿)》,就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流动性指标和杠杆率四大监管工具征求银行意见,并于2011年初获国务院批复。2011年5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6月1日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7月27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8月15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2日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陆续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标准、杠杆率要求等监管标准进行了全面规范。另外,3月25日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一步完善并表监管制度,积极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并表管理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探索构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政策框架。综合以上相关制度,监管新规及新监管工具的实施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监管资本要求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新规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在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方面,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并要求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三,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存贷比不高于75%以及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要求商业银行最迟于2013年底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
第四,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机构将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其中,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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