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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调研报告(精选4篇)
纳税服务调研报告(精选4篇)
纳税服务调研报告篇1
一、纳税服务体系的形成与进展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治税思想的影响,税务机关基本上没有纳税服务的概念。1993年税制改革,为了让纳税人更加深化地了解新税制,我国第一次提出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1996年,在全国税务征管工作会议上,纳税服务的概念正式提出。1997年“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首次明确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基础地位。20__年4月28日颁布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实现了质的飞跃。20__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这是我国税收史上第一个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预示我国开头着手建立纳税服务体系和相关规章。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一户式”、“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模式在各地税务机关渐渐得到推广,纳税服务在我国形成了全面进展的格局。20__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该文件是我国纳税服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对纳税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使我国纳税服务逐步由零散、随便走向规范、统一。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得到较快的进展。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办税服务场所。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1.9万多个办税服务厅,这些大厅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等功能为一体,推出了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一窗式”服务等措施,实行税前、税中、税后的多方面服务,纳税服务水平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二是构建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20__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供应纳税询问、综合查询、投诉举报、纳税申报等服务内容。同时,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特地的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申报,宣扬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相关问题等等,初步建立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三是形成了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逐步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在税收缴款方面,采纳了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托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方法,为纳税人办税供应了极大的便利。四是开展了多渠道的税收宣扬服务。以税收宣扬月载体,一年一个宣扬主题,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宣扬活动,向全社会普及税法学问。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介向纳税人开展常常性、多形式的税收宣扬,公布税法变动、税率调整等状况。建立了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场所设立了触摸式查询服务设备、电子显示屏等,供纳税人使用和阅读。
二、纳税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的进展,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非常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服务理念的缺失与滞后。在传统的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是过分强调征税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义务,或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使征税机关处于一种较纳税人“优越”的地位,存在官本位思想,纳税人是管制对象和管制客体,服务职能被严峻淡化。其次,税务机关管理理念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税务人员预先设定全部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基本上不信任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潜意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并且制订各种措施来加以防范,以堵住税收征管的漏洞。这种偷税假设的思维定势,导致了部分税务干部重管理轻服务,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熟悉,严峻制约了纳税服务的开展。
(二)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充实了爱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法律内容,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旧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虽然在肯定程度上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供应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详细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纳税服务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以加强对纳税人监控管理为重点的改革,侧重对纳税人的监控与管理,纳税服务只是属于征管的一个侧面,不系统、不全面,没有明确的职能机构专施纳税服务。从岗责体系看,岗责体系设置注意了管理和执法,却没有明确的纳税服务职责,更没有专职的纳税服务岗,与纳税服务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掌握制度等也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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