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回顾与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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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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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进行经济与法制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有着根基一样的作用,并将私权保护作为其中心建立起来。在这过程中充分展示出司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建立以司法保护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处理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双轨”运行缺点的主要策略。但是现阶段依然具有阻碍司法保护作用的诸多影响因素,本文主张从多个方面入手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及优化,从而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协调合作,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明确、程序连接,为保证创新发展及创新国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证,同时为加速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及现代化水平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制度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097-02

作者简介:万禄麟(1979-),男,汉族,江西宁都人,本科,总经理,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如今我国发展已然经历了70周年,回看这70年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变化,特别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以来,我国经济水平不断上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在这70年间,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发展。

一、当前司法保护主导下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中所具有的制度矛盾

对于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能力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国际贸易及各项国际事务参与中有着主导地位。司法部门应为知识产权提供主要的保护渠道,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构建主要是为了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发展及实现创新发展提供总体的方案,是加大产权保护并对侵权进行有效的本质保证。现阶段,国内基本上已建成了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体系的法院体系。对于具有较高专业性的案件可实施“三级两审制”,而对于专业性非常低的案件则使用“四级两审制”。这样的做法从根本上就形成了审级体制的“双轨制”,必定会导致专项与一般法院的分工及协作、“专业性”怎样确立,及法院设立、诉讼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出现。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制度差异化

进行赔偿立法的初衷,主要是对现实损失、非法获得等一般赔偿模式不能执行情况下的补充,从本质上来看是反其道而行之的,具有对知识产权侵权判赔的压倒式地位,从而导致其功能出现制度差异化,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首先是功能补充的差异性。大幅度增加赔偿,基本上超过了立法在进行此规则建设开始时的目标及预期。更关键的是,不管是对于法院的工作效率、归属者的举证,还是侵权者不愿将时间扩大等角度分析,法定赔偿只会被选择性使用,其功能补充所具有的异化趋势只会越发得严重起来;其次,对功能差异化的填平。功能差异化的填平是补偿性赔偿本质诉求,现实损失等都是属于传统性赔偿中的补偿赔偿,主要表現在判赔的功能差异化填平。法定赔偿的立法主要以传统赔偿模式不能正确明确的条件下,由法律所确定的赔偿标准,也是法官酌情使用的方式之一。法律规定的范围是固定的,法官大部分情况下只需要依据法定的上下范围进行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很明显不能与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功能所统一;最后,权利救济的差异化。在进行法定赔偿的建立过程中,其最初的目的是将其定位成一般赔偿模式无法使用条件下的赔偿模式之一,主要目的是发挥出司法的救济作用。但是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法定赔偿使用成灾,判款总数普遍偏低,法官进行酌情判定时缺少依据,这种混乱的情形使得权利救济作用无法得以发挥。

(三)事实查明机制中的制度缺陷

现阶段,在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分析过程中,各级法院都展开了相应的探索及尝试,特别是北京、上海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都引入了“技术调查官”机制,从而协助其处理知识产权案当中所含有的技术性问题,从实际应用方面分析可知,这种机制依然具有需要厘清的地方。首先是技术调查官的使用及属性。在进行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时所需要依据的标准,各地都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诸如北京在进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聘任过程中,需要其相关人员必须从事过专利审查、代理或其他技术工作,并在当中工作年限超过5年;而在南京则需要技术调查官“在接受有关技术教育及训练,具被该领域的中级以上职称”。由于技术调查官标准的差异性,必定会导致技术的事实分析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其次,技术调查官在程序对接方面的诉讼问题。

二、司法保护主导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一)以体系化发展为方向,科学擘画知识产权法院空间布局

专项的知识产权法院建立,是现代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发光环节,有着里程碑式的价值。需要以北上广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为基础,对其他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格局进行相应的规划,尤其是对于经济水平发展速度快、创新需要过大、技术性知识产权产生量大的地区,可进行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先构建,从而保证跨地区司法运转的平衡及工作效率,保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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