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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
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
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特征。
答: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
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
会关系。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
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答案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
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
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
答: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
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
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
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
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②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
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
③二者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
力的指向对象是
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
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
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
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权力关系那样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
系。
④法律对权力和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
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
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准予权利的能动性,
使权利人对权利获得了随意性,放弃权利被认为是行使权利的表现。
私权利和公权利在运行的时候经常发生冲突,每当这种情况出现,就
需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谁超越了法定界限就将成为被否定的对象。
简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件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答: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
为: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
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
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
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
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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